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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工业企业灾后重建若干政策的意见

来源:小金县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更新时间: 2015-06-25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工业企业灾后重建若干政策的意见 

  阿府发〔2009〕12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州委九届八次全会精神,加快我州工业灾后恢复重建步伐,按照我州灾后重建的总体要求,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研究,特提出扶持工业灾后恢复重建的政策意见。

  一、财政扶持政策

  (一)州人民政府根据财力情况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循环经济等,扶持项目、扶持企业由州财政局、州经委拟定具体方案,报州人民政府审定。

  (二)为减轻企业负担,对受灾企业的政府债务给予如下优惠政策:

  1.企业在改制时,新业主按照承载式转让承担了政府债务且规模做大了的受灾企业,对其政府债务,视其受灾程度给予适当的减或免,剩余政府债务在2011年底前挂帐停息。

  2.紫坪铺水库的移民搬迁企业,因迁建时资金不足而向政府的借款,在2011年底前挂账停息。

  3.企业在改制时,新业主收购改制企业应按转让协议合同付款的欠款,在2011年底前挂账停息。

  (三)2009—2011年,对重点骨干的工矿企业因扩大再生产所需的新增贷款,符合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贴息规定的,在各县产业重建资金中给予30%以内的贴息。

  对州内又发又供的水电企业,新增能源且全部在州内转化的能源项目所需的贷款,符合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贴息规定的,在各县产业重建资金中给予50%以内的贴息。

  (四)从2009年开始,因灾后重建总体规划调整,涉及到需要搬迁的企业,由政府对企业扩大规模,节能减排,上档升级,提高环保质量等方面给予企业建成投产后3年的支持,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企业所缴纳所得税留州额度。

  (五)2009—2011年,对企业在自主创新、新产品开发、污染治理、循环经济等方面做出贡献的企业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企业所缴纳所得税留州额度。

  同一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上述(四)、(五)两项政策。

  二、税收扶持政策

  (六)2009年—2011年对属于州县所得且州县政府具有减免权的地方税种,给予减免。减免权在上级的税种,由税务部门按程序向上级积极争取优惠政策。

  (七)由于地震灾害给企业造成生产经营困难,对企业“5.12”汶川特大地震前的欠税,由税务部门根据企业的受灾情况,积极向上争取给予缓、减、免。

  三、金融扶持政策

  (八)做大中小企业担保公司,2009年内担保公司的注册资金达到1亿元,今后逐年增加,为企业灾后恢复重建、技改扩建、技术创新、延伸产业链、发展相关产业和循环经济等提供贷款担保。

  (九)改善州内工矿企业融资的外部环境,州内各金融机构,在坚持商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加大对企业生产和项目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每年在新增贷款中以不低于20%的比例,重点对电解铝、新材料、锂盐、氯酸盐、磁材、电解锰、工业硅、电石等企业和产业给予资金贷款支持。

  (十)金融机构要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农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发展、壮大。重点给予蔬菜、肉、奶等家畜产品产销对路,有发展前景并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予以贷款支持。

  (十一)金融机构要积极为企业化解债务。各金融部门要与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共同做好因灾受损企业损失评估认定等基础工作,并将企业的受灾损失上报上级,积极争取受灾企业的信贷资金的核销、缓展、停息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十二)金融机构,要按照州政府确定的对口帮扶方案,制定相关帮扶企业的措施和办法,有针对性的解决企业实际困难。

  (十三)积极鼓励、支持企业、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利用民间资本设立融资担保机构,州人民政府按照资本金的一定比例予以参股。

  (十四)通过多种形式积极与州外金融部门联系,建立与州外金融部门不定期的信息沟通制度,采取不同形式为企业搭建融资平台,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四、国土资源扶持政策

  (十五)对搬迁企业所需土地,企业原有土地在迁入地由政府采取占一还一的办法予以等量置换。对做大做强的企业所新增的土地,项目建成后,投资达到200万元/亩的企业,给予土地出让基准地价30%的优惠;投资达到300万元/亩的企业,给予土地出让基准地价50%的优惠。

  (十六)最大限度做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企业的生产区和生活区适当分离,凡是有企业的乡、镇,都要将企业生活区纳入集镇统一规划,作为集镇建设的重要内容,使企业土地尽量用于扩大企业生产规模。

  (十七)以资源转化决定资源的开发。凡是拟设置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矿产资源,都要以转化为前提,凡是资源转化延长产业链进行深加工的矿产资源,必须提前作出资源州内深度转化方案,经州政府研究后,依法按程序办理手续。

  五、要素扶持政策

  (十八)留州30%电量的使用,首先安排州内重点工业企业:即,首先安排销售收入达到20亿元/年以上的企业;其次安排销售收入达到10—15亿元/年的企业;再安排销售收入达到5—10亿元/年的企业;对科技含量高、电量需求不大的新材料、锂盐、磁材、水泥、电子材料、氯酸盐等给予电力能源保障。

  (十九)对州内主要工业产品按产量实行梯度电价补贴。电解铝达到20万吨/年,给予企业0.001元/度的电价补贴,达到50万吨/年,给予企业0.002元/度的电价补贴;工业硅达到5万吨/年,给予企业0.001/度的电价补贴,达到10万吨/年,给予企业0.002元/度的电价补贴;电石达到30万吨/年,给予企业0.001元/度的电价补贴,达到50万吨/年,给予企业0.002元/度的电价补贴;磁材达到1万吨/年,给予企业0.002元/度的电价补贴,达到2万吨/年,给予企业0.003元/度的电价补贴;工业蓝宝石达到500吨/年,给予企业0.002元/度的电价补贴,达到1000吨/年,给予企业0.005元/度的电价补贴;锂盐达到1万吨/年,给予企业0.002元/度的电价补贴;水泥达到200万吨/年,给予企业0.001元/度的电价补贴,达到300万吨/年,给予企业0.002元/度的电价补贴;中高压电极箔达到100万平方米/年,给予企业0.001元/度的电价补贴,达到200万平方米/年,给予企业0.002元/度的电价补贴。

  上述优惠电价补贴可以根据国家产业发展的要求和全州工业结构的升级,不定期地作相应调整。

  所有企业在现有产品的基础上开发出有发展前景、有市场的新产品都给予电价支持。

  对于达不到行业准入要求、设备老化、工艺技术落后的企业,视其情况,研究具体的电价政策。

  (二十)进一步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国家、省自2009年1月1日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坚决予以取消。对虽有收费依据但企业反响强烈的收费项目,按照“能免则免、能缓则缓、能减则减”的原则清理、取消。

  (二十一)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对入园企业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站式”审批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管委会抓紧制定工业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二○○九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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