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小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小金县自然灾害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小金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更新时间: 2013-04-0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小金县自然灾害救助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小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10日

  小金县自然灾害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切实提高救灾工作应急管理能力,确保自然灾害发生后能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救助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滑坡、洪涝、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住房损毁的城乡居民。

  第二条 自然灾害救助救济工作,坚持“局部服从全局、部门分工协调”的原则,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由县政府直接领导,各乡镇、各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第三条 灾情报告

  自然灾害发生地所在村必须在30分钟内向该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及时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并妥善安置。同时,认真开展灾情初步清查,包括受灾户数、人口、各类资源设施等,并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发放民政救灾款物。

  灾害发生后,所在乡镇必须在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初步灾情,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灾情,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核实灾情。灾情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伤亡人数、倒塌房屋的间数及面积、农作物、牲畜及其它受灾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灾害后果以及采取措施,生产生活上难以克服的困难和问题等,报告灾情必须做到客观、准确,实事求是,不得隐瞒、谎报、虚报和越级上报。

  民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及时了解掌握灾情,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上报的灾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政府应急办归口分别上报州级相关部门。在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同时,要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

  第四条 自然灾害救助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自救互助为主、政府救济为辅的原则;

  (二)坚持优先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三)坚持属地救济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自然灾害临时救助的范围、标准及时限

  第五条 自然灾害临时救助对象为本县常住受灾人口。非本县常住受灾人口,需经所在行政村召开村民大会研究讨论,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后,方可纳入救助范围。

  第六条 因灾造成生活资料受损,而无法正常生活的受灾群众,每人每天可给予1斤口粮和10元现金的临时生活救助,救助时间最多不超过30天,受灾群众所需衣被由县民政局根据受灾实际情况予以安排。

  第七条 因灾导致城乡居民房屋受损,且无法居住的受灾户,从受灾之日起到房屋重建或加固维修完成期间,每户一次性解决过渡性安置补助资金2000元;在此期间,如所在乡镇、县民政部门已统一安置的(含提供帐篷),不再解决过渡安置补助资金。

  第三章 住房维修加固和重建补助及申报程序

  第八条 因灾造成城乡居民房屋受损,经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安监等部门鉴定,需维修加固才能够居住的,以受损的住房为依据,按其损坏程度给予适当资金补助。轻度受损户一次性补助资金2000元,中度受损户一次性补助资金3000元,重度受损户一次性补助资金4000元。

  第九条 因灾造成城乡居民房屋受损,致使无法居住,需进行重建的受灾户,以受损的住房为依据,每户给予住房重建补助资金10000元,并按重建户的常住人口计算,每增加1人,增加补助资金2000元(由财政解决工资待遇的人员除外)。重建户重建住房面积必须达到60平方米以上,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重建户将原旧房屋拆除后,方可进行重建,异地重建户必须在重建房屋完成的同时,将原宅基地复耕。

  第十条 城乡居民房屋损毁、损坏的灾情程度,必须以所在村和乡镇人民政府统计、核实上报的数据为准,对需要进行住房重建和维修加固的受灾户,必须严格按照“个人申请、村组初审、乡镇审核、相关部门鉴定、民政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办理程序,进行房屋维修加固或重建。受灾户住房重建和维修加固的具体情况,严格公开公示,村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乡镇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第四章 救灾资金、物资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一条 自然灾害救助救灾资金的筹集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县级财政拨款、社会捐赠、上级补助、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资金发放

  (一)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在重建户开工时,根据本户意愿,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办理,并向县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可暂借给重建户10000元作为重建房屋启动资金,待房屋重建完毕,经相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给予兑现所有补助资金,并扣除暂借款10000元。

  (二)重建户为异地重建或购买房屋,需提供购房协议、付款凭证、图片资料等相关房屋变更和产权转移手续,已取得土地使用证和购房房产证的,需同时提供“两证”复印件,各项手续完备后,给予兑现补助资金。

  (三)维修加固户完成维修加固,必须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和完善相关手续后,给予兑现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救灾款物的使用管理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要建立救灾资金专账,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二)救灾款物发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程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对救灾经费和物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相关情况报县民政局备案,同时,要严格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救助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请你注意

“中国小金”版权与免责声明:
1、资料保护。凡本网注明“来源:“小金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小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未经授权,其他商业网站(政府官方网站与新闻媒体网站除外)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小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免责。任何由于计算机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等影响网络正常经营之不可抗力而造成的资料泄露、丢失、被盗用或被篡改等。
3、特别声明。http://www.mymall168.com/英文域名为本网站版权所有,任何其他网站不得以上述名称出现,特此声明。

 
Copyright 2009 www.mymall16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 蜀ICP备11001885号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主  办:中共小金县委 | 小金县人民政府  承  办:小金县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
网站维护:小金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37-2782348
您是第 235342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