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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小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的通知

来源:小金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更新时间: 2013-08-15 

  小府办函〔2013〕82号

  小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小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13年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小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小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2日

  小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监测预警

  3.1信息监测

  3.2预警分级及发布

  3.3预警处置

  4防范重点

  5 应急响应

  5.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5.2应急响应原则

  5.3应急响应程序

  5.4指挥协调

  5.5应急监测

  5.6安全防护

  5.7 应急终止

  5.8 信息报告及通报

  6信息发布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7.2保险

  8调查评估

  9应急保障

  9.1经费保障

  9.2装备保障

  9.3通信保障

  9.4人力保障

  9.5技术保障

  9.6宣传教育

  9.7应急培训

  9.8应急演练

  10责任与奖惩

  10.1奖励

  10.2责任追究

  11附则

  11.1名词术语定义

  11.2预案管理与更新

  11.3预案解释部门

  11.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我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规范程序,明确职责,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来源、污染种类及对事件发生区域周围环境的影响范围、程度,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切实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暂行办法》(1987年9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1998年10月24日,国务院44号令)、《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阿坝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小金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他防治环境污染的有关法律与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小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突发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环境事件以及跨县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县级部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预防为主原则。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1.4.2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把保障公共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首要任务。凡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前,要及时采取避险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首先开展抢救人员和控制事件扩大的紧急行动;加强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4.3坚持统一领导原则。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特点,充分发挥行业、部门的专业优势,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1.4.4坚持快速反应原则。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质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财力储备,建立预警快速反应机制,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1.4.5坚持依靠科技原则。依靠科学技术,做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提高应急监测能力,加强科学防治。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指 挥 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环保局局长

  成  员:县政府办、县应急办、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监察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城乡建设住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局、县旅游局、县文体广新局、县畜牧兽医局、县气象局、县安监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小金供电公司、电信小金分公司、移动小金分公司、联通公司小金业务部、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负责人。

  职  责:负责我县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类别等情况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原则要求;组织协调有关乡镇和部门、专家及应急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有关乡镇和部门提供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保障、救助支援;及时研究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重大事项,向县委、县政府和州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2.2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副局长任副主任。其职责为:积极主动地为指挥部当好参谋助手,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研究,搞好上传下达和对一线处置工作的监控,督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部门按照要求落实各项处置措施;在指挥部授权下,依法组织协调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方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建立和完善环境事件监测和预警体系。

  2.3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办、县应急办:负责向州政府上报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情况;综合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工作;传达县政府领导指示;检查各乡镇和部门履职尽责及预案的落实情况。

  县委宣传部、县文体广新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和媒体监督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民用核与辐射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有关环境指标的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负责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核与辐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控制;协助司法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县发改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事故性质,负责组织协调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后的恢复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实施监察,并根据其在事件处理中的失、渎职等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县教育局:参与协调学校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学生及教职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县公安局:参与、协调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核与辐射、废弃危化品、危险废弃物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的落实,协助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工作;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破坏环境资源罪等罪行的立案侦查。

  县民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受灾特困群众进行生活、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协调做好伤亡人员的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

  县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指导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工伤保险赔付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恤等有关善后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参与滥采滥挖矿产资源等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组织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事故可能造成的地质灾害提出意见。

  县城乡建设住房局:负责组织协调城市供水、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等致使生态遭受严重破坏的重大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事故发生时的水源供给和协调工作,指导事发地如何保障水利设施安全,并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负责提供水文资料,做好污染趋势的预报工作;负责鱼类等水生生物死亡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各类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指导、协调工作,并定期检查预案的落实情况;参与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抢救、治疗工作;做好受环境污染人员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必要时调动药品、器材,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提供必要的道路交通运输及相应机具设备。

  县农业局:负责对农业环境污染、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和外来有害生物入侵以及农作物病虫害等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监测和处置。

  县林业局:负责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防以及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县旅游局:参与旅游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畜牧兽医局:参与畜禽养殖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动物疫情监测、调查、控制等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做好事发地气象监测工作,提供气象变化预测资料,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污染趋势的预报工作。

  小金供电公司:负责保障应急处置过程中电力安全和电力供应工作。

  县人武部、武警中队、消防大队: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相关规定,协调组织民兵预备役、武警部队、消防官兵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电信小金分公司、移动小金分公司、联通公司小金业务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其他单位: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对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3监测预警

  3.1信息监测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相关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县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处理、统计分析和报告。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必须迅速、及时报县政府。

  3.2预警分级及发布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分别对应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较重突发环境事件(Ⅲ级)、严重突发环境事件(Ⅱ级)、特别严重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特别严重(I级)、严重(Ⅱ级)预警信息由州人民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较大(Ⅲ级)、一般(Ⅳ级)预警信息由县人民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3.3 预警处置

  进入预警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人员;指令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环境监测机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落实;作好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准备。

  4 防范重点

  4.1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工业污染源等特定或敏感区域。

  4.2 水源保护区内有污染隐患的单位。

  4.3 使用、储存、运输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废物的单位和场所。

  4.4各类油库、加油站、加气站。

  4.5 各单位的污水处理设施,高浓度污水、污泥储存地及有毒有害废物堆放场、点等。

  4.6 放射性污染点、源。

  5应急响应

  5.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性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以及国家、省、州的统一要求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级。

  5.1.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  

  5.1.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4)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

  5.1.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   

  (6)跨县界突发环境事件。

  5.1.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1)因环境事件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乡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

  5.2 应急响应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州环保局及州级有关部门给予协调支援。

  5.3 应急响应程序

  5.3.1 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在上报州政府和省政府的同时,根据县环保局及县级有关部门的建议,启动本级预案实施先期处置。在省政府和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州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成立县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现场指挥和协调。

  县环保局开通与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的通信联系,迅速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开展应急处置、事件调查、采样监测;加强污染控制,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请求省环保厅、州环保局给予技术指导并配合有关专家进行事件确认,判定事件性质和等级,对不明原因的事件开展调查和研究;及时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县级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按照各自职责协调组织应急力量开展应急救援等工作,及时向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处置情况,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照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积极配合应急专业机构的现场处置、采样监测等工作。

  5.3.2 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县环保局及县级有关部门的建议,县政府启动本级预案先期处置,在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州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成立县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及时研究决定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县环保局开通与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的通信联系,迅速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事件调查与分析、采样与监测、污染控制工作;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和确认,判定事件性质和等级,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必要时请求州环保局给予技术支持和指导;及时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州环保局报告处置工作;向有关部门单位、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环保部门通报情况。

  县级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按照各自职责协调组织应急力量开展应急救援等工作,及时向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处置情况,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照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积极配合应急专业机构的现场处置、采样监测等工作。

  5.3.3 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县环保局及县级有关部门的建议,县政府立即启动本级预案,成立县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及时研究决定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检查;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

  县环保局开通与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的通信联系,迅速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事件调查与分析、采样与监测、污染控制工作;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和确认,判定事件性质和等级,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必要时请求州环保局给予技术支持和指导;及时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州环保局报告处置工作;向有关部门单位、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环保部门通报情况。

  县级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协调组织应急力量开展应急救援等工作;及时向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处置情况,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照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积极配合应急专业机构的现场处置、采样监测等工作。

  5.4 指挥协调

  Ⅰ级、Ⅱ级及跨县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县政府及事发地乡镇政府按照州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织营救、救治和转移、疏散受灾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调集和配合本区域各类应急救援资源参与应急处置;组织抢修突发环境事件损坏的基础设施;为公众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维护社会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及时向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等。

  Ⅲ级、Ⅳ级及跨乡镇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织营救、救治和转移、疏散受灾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调集和配合本区域各类应急救援资源参与应急处置;组织抢修突发环境事件损坏的基础设施;为公众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维护社会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及时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等。

  5.5 应急监测

  突发环境事件监测工作由县环保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根据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分级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

  事件发生初期,环保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迅速制定监测方案,确定无污染扩散范围,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根据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及时调整监测方案。

  环保部门根据应急监测数据组织专家综合分析,查明污染种类、污染程度、范围以及污染发展趋势,提出处理建议,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环保部门根据辐射事故污染物的扩散速率和事故发生地的气象及地域等特点迅速制定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事故区域辐射环境应急监测的范围、辐射源项、源强、环境介质的辐射水平、职业人员及公众受照剂量,预测并报告事故发展情况和辐射的变化趋势,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必要时请求上级环保部门支援。

  5.6 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和范围。辐射事故发生时,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特点划定警戒区域,设置辐射警示标志,配备个人辐射剂量仪和辐射防护装备。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范围和方式,协调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5.7 应急终止

  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成立的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辐射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的剂量限值以内;

  (4)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5)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6)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健康与环境再次遭受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后果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按照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规定实施。

  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州政府或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Ⅲ级、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县政府或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5.8 信息报告及通报

  5.8.1 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单位;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5.8.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现场调查。

  由生产安全、交通事故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在报告公安、安监、消防等部门的同时报告县环保局。

  发生Ⅰ、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后,县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立即向省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发生Ⅱ级及Ⅱ级以上突发辐射环境事件应在1小时内向州政府报告。

  5.8.3 报告分类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3类。初报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

  染源、主要污染物质、辐射源项、源强、可能的危害症状、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5.8.4 事件通报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根据需要,由县政府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人民政府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乡镇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中死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由县政府外事台侨办负责通报并报州外事台侨办。

  6 信息发布

  县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信息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外发布,县委宣传部、县文体广新局按照小金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有关规定实施。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建议。

  7.2 保险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8 调查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查找事件原因,总结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有关部门对环境污染治理、生态恢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9 应急保障

  9.1 经费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县财政应急保障的有关规定执行。

  9.2 装备保障

  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部门和单位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监测设施建设,增加自身防护装备、物资储备,提高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应急监测和动态监控能力。

  9.3 通信保障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通信系统,配备必要的器材装备,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9.4 人力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建设。形成县、乡和有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

  9.5 技术保障

  组建专家智囊团,为指挥决策提供智力技术保障。建立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应急数据库和环境安全预警系统,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援。

  9.6 宣传教育

  利用电视、广播、政府门户网站、应急手册等多种形式,对公众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教育,宣传环境应急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环境事件。

  9.7 应急培训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业人才。

  9.8 应急演练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定期对预案进行演练,加强协调配合,提高整体联动能力;针对预案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10 责任与奖惩

  10.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10.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11 附则

  11.1 名词术语定义

  环境事件: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预案分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3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重点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有毒害气体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污染事件。

  泄漏处理: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害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露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环境污染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习: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1.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11.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11.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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