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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小金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14年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小金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14年修订)》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小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1日
小金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014年修订)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事故分级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3.2工作组及职责分工
4 预警预防
5 事故报告
6 应急响应
6.1响应分级
6.2先期处置
6.3应急处置
7 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7.2事故调查
8 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
9 附则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四川省生产安全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阿坝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小金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1.3.1本预案适用于小金县行政区域内所有较大及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工作。
1.3.2本预案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是指:一次性造成3人以上(含3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以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危害,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1.4.2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事故业主单位为事故应急处置主体。
1.4.3 科学决策,快速处置。进一步提高专家咨询与政府决策的融合度,确保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1.4.4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以乡镇人民政府为主导,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应急处置工作障碍,并积极主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 事故分级
特别重大事故: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重大事故: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较大事故: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一般事故: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较大及其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县人民政府视情成立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特殊情况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武部领导、县政府办主任、武警小金县中队、县安办(县安监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县检察院、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应急办)、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城乡建设住房局、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文体广新局、县卫生局、县旅游局、县食品药监局、县总工会、县运管所、县交警大队、县工商局、县气象局、县质监局、县消防大队、电信小金分公司、移动小金分公司、联通公司小金营业部及保险机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县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组织指挥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3)统一调配应急人员、物资、资金、器材;
(4)适时批准进入和终止紧急状态;
(5)必要时,提请县人民政府联系县人武部、武警小金县中队,县消防大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组织落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3.2 工作组及职责分工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抢险救援组、警戒疏散组、专家技术组、应急保障组、善后处置组、宣传报道组、事故调查组。
3.2.1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安办,县安办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拟定事故应急救援计划和保障方案;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工作;
(3)负责向事故调查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4)负责起草事故应急工作情况报告;
(5)承办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2.2抢险救援组
抢险救援组(现场指挥部),负责实施现场施救方案,按照事故类别,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县消防大队、武警小金县中队及事故发生业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1)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施救,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县卫生局、县安监局、县旅游局(涉及旅游车辆交通安全事故时参加)、县政府办(涉及外国人的交通事故时参加)、武警小金县中队负责同志组成。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安监局负责同志任副组长。
(2)火灾安全事故施救,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县公安局、县城乡建设住房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局、县气象局、县消防大队、武警小金县中队负责同志组成。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县公安局、县城乡建设住房局、县林业局、县消防大队负责同志任副组长。
(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施救,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安监局、县消防大队负责同志组成。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负责同志任副组长。
(4)建筑施工领域安全事故施救,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县公安局、县城乡住房建设局、县卫生局、县安监局、县消防大队负责同志组成。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县城乡建设住房局负责同志任副组长。
(5)电力安全事故施救,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县经信局、县水务局(农村小水电)、县卫生局及相关电力企业负责同志组成。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县经信局负责同志任副组长。
(6)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施救,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县公安局、县城乡建设住房局、县卫生局、县旅游局、县质监局、县消防大队负责同志组成,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县质监局负责同志任副组长。
(7)急性中毒安全事故施救,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旅游局、县安监局、县食品药监局、县质监局负责同志组成。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县卫生局负责同志任副组长。
(8)环境污染施救,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卫生局、县安监局、县气象局、县消防大队、武警小金县中队负责同志组成。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县环保局负责同志任副组长。
(9)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施救,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运管所)、县卫生局、县安监局、县气象局、县质监局、武警小金县中队负责同志组成。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县安监局负责同志任副组长。
(10)非煤矿山安全事故施救,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卫生局、县安监局、县消防大队负责同志组成。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监局负责同志任副组长。
(11)烟花爆竹安全事故施救,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卫生局、县安监局、县供销社负责同志组成。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供销社负责同志任副组长。
主要职责:
(1)制定并实施防止事故扩大的安全措施。
(2)迅速查明事故性质、类别、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制定施救方案,并报告应急指挥部审定后实施。
(3)统一指挥现场施救队伍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县卫生局负责伤病员现场急救、转运及院内救治工作)。
(4)承办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2.3警戒疏散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武警小金县中队、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参与。
负责事故中心区域、波及区域、影响区域的警戒和人员疏散撤离;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交通管制和社会治安等工作。
3.2.4专家技术组
由县安监局牵头,县直有关部门参与,成员从州、县安全生产专家库抽调人员和技术鉴定机构人员组成。
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提出应急方案和安全措施,现场指导救援、处置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制定防范措施。
3.2.5后勤保障组
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同志任组长,县发改局、县公安局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县政府办(应急办)、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及通信、供电、事故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主要职责:
(1)负责事故现场保护,维护事故发生地区治安、交通秩序;
(2)统一指挥后勤保障队伍;
(3)负责指挥疏散事故影响区域人员;
(4)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所需交通工具、器材、通信、供电、给排水设备、急救药品、食品等物资;
(5)负责阻止未经批准的现场拍摄、采访;
(6)承办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2.6善后处置组
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同志任组长,县公安局、县民政局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安监局、县政府办(涉及外国人时参加)、县总工会、保险机构负责同志组成。
主要职责:
(1)负责事故中遇难人员遗体、遗物处置;
(2)负责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安抚、抚恤、理赔;
(3)负责工伤性质的认定和参保人员工伤待遇的支付;
(4)承办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2.7事故调查组
由县安监局(县安办)牵头,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环保局、县质监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等参与。
负责事故调查取证,分析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向县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2.8宣传报道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新闻单位参与。
负责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协调各新闻单位对事故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和对外发布信息;对有不符合事实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报道,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4 预警预防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辖区(行业)内的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普查,建立包括本辖区(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体系、救援物资、应急专家组、应急避难场所等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受事故影响的范围等,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
Ⅰ级预警:预判为特别重大事故或有可能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险情。
Ⅱ级预警:预判为重大事故或有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险情。
Ⅲ级预警:预判为较大事故或有可能发生较大事故的险情。
Ⅳ级预警:预判为一般事故或有可能发生一般事故的险情。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原则上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由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Ⅲ级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由州政府负责同志签发;Ⅳ级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由县政府负责同志签发。
5 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
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事故报告程序立即向县直有关部门报告。
县直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将事故情况报县安监局(县安办)的同时报告县政府应急办。县政府应急办、县安监局应将事故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应按照事故报告程序将事故情况报告上级相关部门。
6 应急响应
县政府应急办、县安监局(县安办)接到事故灾难或险情报告后,应迅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应急救援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6.1 响应分级
Ⅰ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Ⅱ级响应: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Ⅲ级响应: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响应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应急响应方案。
6.2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封闭并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疏散事故危险区域人员,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其主要负责同志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紧急协调有关部门、单位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施救工作。
6.3 应急处置
县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调动其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施救工作,并视情成立应急指挥部。
必要时,应急指挥部可以宣布事故发生地处于紧急状态,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划定警戒区域,实行交通和治安管制,责令受到严重威胁的群众、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撤离、疏散人员。
当事故不能及时得到有效控制或已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向州政府、州政府应急办和州安办请求启动上一级预案支援。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积极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受伤人员救治、死亡人员遗体处置、伤亡人员亲属接待安抚、保险理赔等善后工作,消除污染和生态恢复等工作。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要迅速组织保险机构和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有关规定和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7.2 事故调查
事发后,事故调查组要及时调查取证、分析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意见。
8 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加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教育培训。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应急反应快速、处置及时高效。
9 附则
县安监局(县安办)对本预案每五年修订一次,根据实际需要或遇有重大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发布。
本预案由县安监局(县安办)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事故报告、报警电话:
县应急指挥部综合组电话:2781926(县安监局)、2782040(县政府总值班室)
县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报警电话:122
县火灾安全事故报警电话:119
县建筑房屋安全事故报告电话:2782901(县城乡建设住房局)
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报告电话:2782812(县质监局)
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报告电话:2782347(县公安局)、2782495(县公安局国保大队)
县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报告电话:2781285(县环保局)
县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安全事故报告电话:2781926
县医疗急救中心电话:120
请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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