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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小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4年修订)》的通知

来源:小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更新时间: 2014-06-3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小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4年修订)》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小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630 

    

  小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14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小金县减灾委员会(县救灾指挥部) 

  2.2 县减灾委办公室(县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2.3 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3.2 物资准备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4 救灾装备准备 

  3.5 人力资源准备 

  3.6 社会动员准备 

  3.7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3.8 宣传、培训和演练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4.2 灾情管理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5.2 启动程序 

  5.3 预警响应措施 

  5.4 预警响应终止  

  5.5 建议对策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条件 

  6.2 响应程序 

  6.3 响应措施 

  6.4 响应终止 

  6.5 信息发布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7.2 冬春救助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阿坝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阿坝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小金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雪、冰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小金县减灾委员会(县救灾指挥部) 

  小金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小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全县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发生特、重大自然灾害后县减灾委转为县救灾指挥部)。 

  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特殊情况下由县委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人武部领导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武警小金县中队负责人、民政局局长担任。成员包括委宣传部、政府办公室(政府应急办)、政府外事台侨办、民政局、县经科技局、财政局、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城乡建设住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卫生局、体广新局、统计局、安监局、食品药监局、防震减灾局、科协、红十字会、气象局、县质监局、县人武部、武警小金县中队、消防队等部门负责同志。 

  县减灾委设立专委员会,对县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县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2.2 县减灾委办公室(县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各乡镇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县减灾委办公室工作由民政局具体负责(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民政局负责人担任,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分别由委宣传部、政府办公室、民政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防震减灾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等单位的同志参加。 

  2.3 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 

    委宣传部:负责灾情发生发展态势和抗灾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政府办公室(政府应急办):综合协调全救灾工作。政府外事台侨办:负责国际组织及港澳捐赠活动的协调、 

  联络。 

    民政局:组织核查报告灾情,申请、管理、分配灾民救济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组织转移安置灾民;负责灾民倒塌房屋恢复重建的资金安排;负责我县救灾物资的组织储备调拨和供应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将全县自然灾害防治规划纳入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安排救灾建设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灾后重建项目资金。 

  县经信:协调做好应急供电、通信、成品油保障工作。 

  县科技局:负责防灾减灾科学研究课题的立项与鉴定;协同组织全县科技力量对重大减灾技术难题进行攻关研究。 

  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筹集、拨付。 

  教育局:负责转移受灾学校的师生和财产,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必要时的交通管制工作。 

  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防灾预案,建立群测群防体系,指导抢险救灾,实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 

  城乡建设住房局:负责指导和组织开展城乡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灾后安全性应急评估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过渡性安置点的规划、建设工作。 

  环保局:负责灾区的环境监测。 

  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指挥修复中断的我县辖区内道路,确保交通畅通。 

  水务局:承担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防汛抢险工作,对主要河流实施水的调度,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农业局:负责指导帮助灾区农业生产自救、恢复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畜牧兽医局:承担草原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帮助灾后畜牧业生产自救、恢复和畜禽病虫害防治工作。 

  林业局:承担护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全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工作。负责指导帮助灾后林业生产自救和恢复。 

    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组织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伤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疫情、疾病的发生、传播、蔓延。 

  文体广新局:负责做好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工作,播放减灾公益性广告,建立健全重大灾害发生时的广播公共预警体系;组织灾后广播电视系统的抢修、恢复工作。 

   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及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防震减灾局:承担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地震现场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及时提供震情发展趋势。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现场灾害调查、灾害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 

  气象局:组织发布天气预测、预报,及时通报灾害天气实况,提出应对建议,针对干旱、森林火灾和冰雹等灾害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防灾抗灾提供气象保障服务。 

    食品药监局:负责灾区食品、药品管理工作和消毒用品、医药等供应工作。 

  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协调备灾救灾工作,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民兵和预备役部队的抢险救灾工作。 

  武警小金县中队、县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所属队伍的抢险救灾工作。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3.1.1 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 

  3.1.2 县人民政府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3.2 物资准备 

  3.2.1 县民政要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县财政局确定我县自然灾害救助物资采购和储备计划,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 

  3.2.2 县救灾物资储备中心承担县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任务。县民政可在自然灾害多发和交通不便的偏远居民集中居住点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点。 

  3.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全县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管理、使用发放要做到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保障受灾群众在最短时间内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3.3.2 加强县、乡镇综合减灾救灾应急指挥体系建设,确保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3.3.3 以县减灾中心为依托,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3.3.4 充分发挥各行业灾害监测预报系统的作用,建立和完善灾害监测、预警、评估以及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3.4 救灾装备准备 

  各乡镇人民政府、级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3.5 人力资源准备 

  3.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和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的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专业救援队伍主要由武警小金中队、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民兵应急分队和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组成。特大、重大灾害发生后由县人武部、武警小金队、消防大队、民兵及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卫生局组织医疗队参加抢救伤病员。 

  3.5.2 建立健全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务、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住房、农业、气象、防震减灾、测绘、畜牧兽医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社区和企业事业单位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3.6 社会动员准备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7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3.7.1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实行避难场所建设与城乡建设同步实施,形成布局合理、有灾能避、平灾结合、覆盖全县的应急避难场所网络。 

  3.7.2 加强避难场所管理,确保灾害发生时避难场所能立即投入使用,使受灾群众能得到迅速、妥善安置。 

  3.8 宣传、培训和演练 

  3.8.1 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3.8.2 组织开展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3.8.3 县级各灾害管理部门和自然灾害多发区域应根据灾害发生特点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各灾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提供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减灾委办公室结合预警有关区域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通报。 

  4.2 灾情管理 

  民政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4.2.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我县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和州民政局报告 

  对于我县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县民政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人民政府和民政 

  4.2.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民政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稳定后,民政应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县人民政府和州民政局报告。 

  4.2.3 对于干旱灾害,县民政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2.4 县民政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 启动程序  

  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县减灾委、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乡镇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5.5 建议对策 

  应急、民政、气象、防震减灾、水务、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住房、农业、畜牧兽医、林业等部门根据自然灾害预测预警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对策建议和措施,制定针对性应对方案。 

  6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减灾委设定4个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I级响应由县减灾委主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统一组织、领导;II级响应由县减灾委副主任(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IIIⅣ级响应由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级响应建议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在遭受灾情特别严重、损失特别巨大的灾害情况下,必要时由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IV级响应以下的自然灾害,根据灾情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必要时县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帮助。 

  6.1 响应条件 

  6.1.1 I级响应 

  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灾害。 

  1)农作物绝收面积0.2万公顷以上 

    2)倒塌房屋0.2万间以上(城镇多层建筑毁坏以“幢”或“万平方米”为统计用语); 

    3)因灾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 

    4)牧区牲畜死亡1万头以上 

    5)森林火灾、虫灾受害面积200公顷(草原1000公顷)以上 

    6)人口稠密或较稠密区发生66.9以上严重破坏性地震; 

    7)一次性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极大。 

  6.1.2 II级响应 

  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灾害。 

    1)农作物绝收面积0.10.3万公顷; 

    2)倒塌房屋0.10.2万间(城镇多层建筑毁坏以“幢”或“万平方米”为统计用语); 

    3)因灾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 

    4)牧区牲畜死亡0.51万头以上 

    5)森林火灾、虫灾受害面积100300公顷(草原1002000公顷); 

    6)人口稠密或较稠密区发生55.9级严重破坏性地震; 

    7)一次性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 

  6.1.4 III级响应 

  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较大灾害。 

  1)农作物绝收面积0.050.1万公顷; 

  2)倒塌房屋0.050.1万间(城镇多层建筑毁坏以“幢”或“万平方米”为统计用语); 

  3)因灾死亡1(1)以上,3人以下; 

  4)牧区牲畜死亡0.10.3万头以上; 

  5)森林火灾、虫害受灾害面积50100公顷(草原5001000公顷); 

  6)人口稠密或较稠密区发生4.55级严重破坏性地震 

  7一次性经济损失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 

  6.1.5 IV级响应 

  上述标准以下的灾害为一般性灾害。 

  6.2 响应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进入响应的建议。 

  6.3 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根据响应建议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减灾委副主任或民政局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各乡镇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组织领导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县减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4)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和县级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城乡建设住房部门指导和组织开展城乡房屋城乡基础设施的灾后安全性应急评估工作;卫生部门指导受灾地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民政局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县政府外事台侨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6)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根据需要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7)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并终止响应。 

  6.5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内容报县委宣传部审定后发布。 

  灾情稳定前,减灾委或其授权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灾情稳定后,减灾委或其授权部门应当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7.1.1 重大和特别重大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7.1.2 财政局、民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民政局指导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7.1.3 民政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乡镇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 民政局组织各乡镇于每年9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受灾地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2.2 县民政局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我县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州民政备案。 

  7.2.3 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民政局、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级、州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7.2.4 民政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评估全县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确保粮食供应。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3.1 民政局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报县人民政府和州民政局 

  7.3.2 民政局收到受灾乡镇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省、州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及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财政局审核后下达。 

  7.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民政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和州民政 

  7.3.4 城乡建设住房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3.5 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 

  7.3.6 改、教育、财政、城乡建设住房、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卫生、文广新等部门,以及电力、通信等企业,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7.3.7 省、州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自然灾害救助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民政、财政部门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乡镇和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预案演练 

  县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完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县政府批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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