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 38UXJ20171705 川环法 小金 罚字〔2017〕5号
被处罚者: 小金县董家沟金矿
社会信用代码: 915132277866936025
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刘成义 职务 董事长 电话 13438045799
地 址: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小金县潘安乡
违法事实:
小金县董家沟金矿二选场未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金矿尾矿)扬撒、流失、渗漏。因此,可以认定为“未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撒、流失、渗漏”行为成立。
违反法律:
小金县董家沟金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处罚依据:
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7年8月15日以《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川环法小金罚告字〔2017〕5号)和《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川环法小金听告字〔2017〕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及申请时限,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此权利。
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履行方式:
你公司自收到环境行政处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小金县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小金县人民政府或阿坝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小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盖章)
2017年8月24日
制作机关:小金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袁兴露
地 址:小金县美兴镇江西街11号附1号 联系电话:0837-2781061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制 共3页 第3页(一式三份)